<正>(接上期)1992年8月1日起,调高综合附加费标准:广西直统配煤矿煤炭生产用电从0.024元/千瓦时调到0.06元/千瓦时;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电,电解铝、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军工产品和军事动力用电,以及指令性平价上调产品的电炉铁合金生产用电,从0.038元/千瓦时调到0.06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