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公证人以公证客体作为对象行使公证职责,那么公证职责与公证客体是通过什么机制进行联系的,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事务,还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融状态?本文将从融合论的视角重新审视公证职责与公证客体的关系,定位两者之间关系,理清公证行业的一些普遍错误认识,为公证事业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