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蒙元公文和法律中的“旧例”一词代指金朝的《泰和律义》,这部法律继承了《唐律》的立法体例和基本内容,权行充当司法审判的准绳和依据,弥补了元初法律体系的“真空”。至元八年废止《泰和律义》造成了法律适用的震荡,引发了朝野间关于旧律存废和创设新法的讨论。虽然其政治意义宣告终结,但司法官吏通过援例断案和旧律新解的方式,继续贯彻“旧例”之基本原则和主旨精神,用以指导审判实践。《泰和律义》衍生的一系列圣旨条画、通行定例和断案成例,成为《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两部官修法律汇编的内容来源,潜移默化地推动了元代立法的“唐律化”改造,从而为中华法系的血脉赓续和创新发展构筑了历史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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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