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加拿大、法国、德国和美国等五国对大学校长遴选机构、方式与范围等都有明确规定,具有鲜明的制度化、法治化特点。各国大学遴选制度虽各具特点,但都由包含多元利益相关者、体现民主协商的遴选机构负责选举,力图保证遴选的公正客观,满足国家及地区的多元目标与特色需求,反映校内外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权益。各国大学校长遴选制度既反映大学治理的基本规律,又受制于国家及地区高等教育传统与治校理念。既要完善大学校长遴选制度设计,又要发挥个体(包括校长、遴选委员会成员、政府官员)在制度运行中的能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