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项条件在政府采购中具有重要的筛选功能,但长期以来存在奖项条件设置不当的问题,影响了公平的市场经济原则。文章认为,奖项条件的正确设定应以对法律的正确解读为基础,除此之外,政府作为奖项条件的设置者,应提高法治素养正确适用法律,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的参与者,应强化维权监督意识。只有多方齐心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以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自我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