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我国首次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制度的产生也伴随着问题的带来,起诉难、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仍有待解决。纵观我国的立法现状,仍存在原告主体的狭窄、法律内涵的不明确性、规定具有矛盾性等问题,对于原告资格的主体也存在较大争议,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适格问题、"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存在诸多条件限制及经济成本压力,立法上彻底排除了公民的资格。厘清检察机关与环保组织的行使公益诉权的顺位问题,分析孰先孰后,有助于该制度的推进,从而更好维护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