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但生态相对脆弱,是20世纪50年代后受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区域。运用法治手段推动协同保护,从而强化各方责任来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地方立法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沿黄各省市的地方立法存在缺乏整体性思维、法规规章类较少、立法积极性程度不一、未及时回应生态问题、创新性和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亟须从生态整体论出发,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保护协同立法制度,在实质内容和形式技术上加以优化,推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 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