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可否减刑,争议极大。在刑法教义学视域下,系统解释《刑法》第50条、第78条、第383条第4款,发现特定情形下终身监禁之减刑并未否定严惩腐败犯罪之立法目的。绝对的终身监禁仅应适用于如下情形: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无重大立功,在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一直无重大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