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自古以来都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清代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依据案情有杀伤人、偷盗、犯奸等;依据犯罪的主观意识又有主观故意、过失、缘坐等类型。细研这些案例,可知经济落后、物质匮乏、教育医疗水平低下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因。清代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继承了传统,尊重人的生理、心理的发育规律,体现了“恤幼”精神,但前提是不能威胁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清代未成年罪犯的司法审判也证明了清代司法程序的严谨和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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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红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