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签制度,是指在清代可矜服制命案的审理中,刑部、内阁等中央法司在题本中附以签帖,声请刑罚减等的司法审判制度。乾隆十三年(1748年)夹签制度正式取代“两请”,成为相对规范的法律制度。夹签制度的出现是乾隆朝前期国家政治格局变化,治国之策由“相对宽缓”向“整饬端肃”调整的重要表征之一。夹签制度以维护服制为初衷,具有“法外之仁”的特殊性质,其实质是确立“依法决断”的根本原则,强化司法集权,以契国家统治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