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追偿制度,实行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轨制。此追偿模式下,政府部门、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多头并进,无职能区分。在将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扩张为国家生态环境权的理论基础上,司法解释在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两个维度上对双轨制进行各自独立的制度建构,致司法实践出现环境公益诉讼适用空间被挤压、诉讼资源浪费和程序拖延等问题。当前的双轨制制度设计,脱离了双轨制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同一的,追偿所得的归属也是同一的认识,创设了适当性存疑的裁判顺位规则。双轨制的修正完善路径应将公民环境权、诉讼实施权入法,建立政府机关、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共同协商参与的诉前工作机制,构建同诉同判、支持起诉、程序协调的诉讼程序,建立同等处理、防止"滥讼"、制约权力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