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家用汽车"三包"规定,虽然对解决汽车"三包"争议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存在法律位阶过低、内容粗疏、"三包"责任主体规定不科学、缺乏相关的配套机制等问题,并不能很好地规制汽车"三包"问题。通过制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法》,细化更换、退回车辆的情形,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作为"三包"责任的共同主体,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等对策完善我国汽车"三包"法律制度。

  • 单位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