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是否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以及与优先受偿权相对应的范围和数额,必须通过审判或仲裁程序实现。建设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在实质上法人人格相互独立,法人的意志和财产均保持独立性,并不构成混同。建设单位及其关联企业无视建设工程法定优先受偿权,提出进行合并破产重整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的程序、内容和方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制,在实施合并破产重整过程中,首要评判标准是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并破产重整政策目标不是用来对抗优先受偿权,不得违反法定债权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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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