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时期是中国女性参与社会职业的初始时期,也是中国律师业的诞生时期。民国女律师登上历史舞台相较于男性律师迟到了十五年之久。这十五年间,只对男性开放的中国律师业逐渐规范化,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初登历史舞台的女律师,用尽了一切与智识、身份、性别特质相关的手段开展业务,展现了自己的才能和智慧。女律师的这一称谓在我们今天看来本属司空见惯,但是1934年在上海执业的韩家政女律师,却因为在报端标注了自己的女性身份遭到上海市律师公会的批判。文章从韩家政女律师的个案研究出发,通过探查其执业手段,分析其因标注性别而获罪的原因,并系统梳理了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的执业状况,以期揭露中国第一代女律师执业的矛盾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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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