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对被拐卖妇女的权益保护,存在被拐卖妇女离婚难,收买方犯罪行为因婚姻关系存在亦被除罪化的弊端。这些弊端的克服,需要明确被拐卖妇女与收买方缔结的婚姻之不适法性,而现行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制度难以适用于被拐卖妇女婚姻的情形。究其实质,被拐卖妇女与收买方缔结的婚姻欠缺的是作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婚合意或合法的结婚登记,此类婚姻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不成立之婚姻,不产生任何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在明确婚姻关系不成立的基础上,被拐卖妇女可通过追究拐卖者与收买方的侵权责任,以及类推适用婚姻家庭编有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赔偿责任”和“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实现对自身权利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