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新一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中,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成为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审计委员会的地位,充实其职责,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将监事(会)由必设改为选设,赋予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的权利。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同时,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弹性化选择是否会带来监督职能的缺失,如何使监督机制有效发挥其职能,笔者对此做了一定的思考与研究。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