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约翰·罗尔斯和阿马蒂亚·森的正义思想分别在理论旨向、分析框架、评价指标、关注视域等方面有所不同,二者针对“最不利者”及非正义状况各执核心利器,即基本善与可行能力,凸显先验制度主义之正义与聚焦现实比较之正义的异质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森的正义理念源出自各自的哲学思想,同时也是他们长期思想交锋、观念互鉴所释放出的理论能量。由于二者都是出于对人类与社会发展进步的深切关注,这两大异质正义理论实则殊途同归。在辩证哲学视角下,异质个性是共性的基础,以基本善与可行能力的本质属性为切入点,考量两种异质正义理论的异同并探析其正相关性,以期更加全面地认识罗尔斯和森的正义理论是如何回应时代问题、产生实践作用并彰显其世界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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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 华中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