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了任何受刑事指控者均有出席庭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是对缺席审判的绝对禁止。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缺席审判制度,因要求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强制辩护以及只适用于特定的犯罪,并没有违背公约中关于被告人亲自出席庭审权利的规定。为了与公约兼容,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实施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禁用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其二,适当延长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限;其三,为辩护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其四,提高公诉方的举证能力。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