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必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一直存在较为突出的争议。由于合同效力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对《民法典》第807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否定说与肯定说应运而生。优先权作为对平等性债权的突破,其行使不仅应当严格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且必须具备充足的正当性基础,如果一味地肯定无效合同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无益于各债权人利益的均衡。合同无效作为法律对合同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将无效合同等同于有效合同从而赋予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具有正当性。因此,以有效合同作为其行使前提才能符合法学理论上的正当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