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创设的CDM机制,林业碳汇交易在我国得以发展,各地实践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现行林业碳汇交易的交易标的物性质不明确、交易主体不确定、交易规则不清晰、交易制度位阶明显偏低。要实现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制化,应当类型化碳汇权载体,确保林地产权无争议;吸纳公众型交易主体,增强碳汇交易市场活跃度;建立政府MRV流程,打通协同制度机制;提高立法位阶,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