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的要件

作者:马士鹏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11): 64-67.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11.008

摘要

<正>【裁判要旨】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即使该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到位或未实际支付受让股权的转让款,也不影响其具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判定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不在于公司是否盈利及经营困难,而在于股东之间矛盾引起公司管理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运行机制失灵,致使公司无法形成自主意志,并持续存在不可化解。

  • 单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