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信任、托付及公共利益等维度出发,公权力伦理普遍性的实效最终有赖于社会公众,公众的参与程度与效果构成公共信任建设的制衡力。信息技术推动了公众认知从"一"到"多"、由"点"到"面"的转换,从广度与深度扩展了公众认知空间,促进了公众主体意识觉醒,强化了公众的社会认知力。表达基于主体间的公共建构,不敢表达、不愿表达或者不能表达的情况仍然普遍,政府要搭建表达平台、拓展表达通道、创新表达形式以及规范表达程序,使公众能表达、敢表达、愿表达,形成社会表达力。信息技术对公众公共认知、公共参与的时空破解,使网络群策力成为可能。作为公共存在的信息技术具有与社会公众、公共权力趋同的伦理本真,公共理性的建构,构成信息技术维护社会公权力行使正当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