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形式的分类和法律体系的构成问题是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中的核心问题,是准确把握中华法系本质特征的基础。明清时期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是前两个时期演进下的一种混和产物。明清时期法律形式由会典和律典构成,其中,典是设范立制,律是正刑定罪,是西晋确立的令律分类原则的延续。明清时期法律体系是“典律—例”体系,具体由“会典—则例”与“律典—条例”两种次体系组成。这种法律体系是秦汉时期律令法律体系的产物,是基于法律效力等级和制定程序的分类结果。明清“典律—例”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是经学义理化下“经—传”理论。中国古代帝制时期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的分类和结构是一种实践理性下的自然演进产物,体现出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样式中的独有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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