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的提出,既有利于节制在申请保障房时的投机心理,使保障房真正落实到需要保障的对象上,又能满足共同出资共同发展的需求。该制度理论上具有正当性,现实中有着广泛的实践基础。在未来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设计中,只要正确处理好经济适用房对内份额的分出、抵押、出质、出租的特殊性,并在对外承担物业费、物业管理投票权分配以及房屋所可能产生侵权损害的政府责任,消除其副作用,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便值得我国正在起草的《住房保障条例》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