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隐蔽性证据含义的把握,不能仅止于“不为外人所知而只有作案人才知晓”这个形式要件,还应当揭示其具体内涵。借鉴司法实务经验,隐蔽性证据规则所称的隐蔽性证据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存放地点、处置去向的供述、指认提取到的,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不易为案外人所知的物证、书证。隐蔽性证据规则虽然内含“通过相互印证方法审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经验法则,但它的真实性质其实等同于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是运用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定案的条件规则。在准确把握隐蔽性证据规则真实性质的前提下,法官在运用该规则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将适用情形限定于先证后供情形,将隐蔽性证据限定于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将被告人供述限定于被告人自身供述。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