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是我国海事法院作出的首例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纠纷判决,具有较为突出的典型价值。旅客摔伤等不存在海事因素的情形不属于海上人身损害,不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旅行社包船模式下,旅客与旅行社、邮轮公司之间分别形成邮轮旅游服务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邮轮公司是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辅助人。邮轮航行于公海时不存在对应的国内法律,导致我国现行法律适用规则难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司法裁判应当避免邮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过度扩张,允许旅行社援引邮轮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但不宜认可邮轮旅游经营者对于不存在海事因素的一般人身损害享受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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