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合伙企业因具有共同管理、组织灵活等特点,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广泛应用的组织形式。对于投资方而言,与公司制被投单位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易于判断不同,合伙制决策机制比较灵活,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不易判断。实务中合伙协议约定变化多样,笔者以某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的合伙制基金为例,对其是否应纳入投资方合并范围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合伙协议相关内容适当调整进行延伸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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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正>合伙企业因具有共同管理、组织灵活等特点,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广泛应用的组织形式。对于投资方而言,与公司制被投单位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易于判断不同,合伙制决策机制比较灵活,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不易判断。实务中合伙协议约定变化多样,笔者以某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的合伙制基金为例,对其是否应纳入投资方合并范围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合伙协议相关内容适当调整进行延伸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