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保障人权的基本方式,备案审查则是监督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解释的基本机制。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纳入备案审查的历史发展及其运行机制,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备案审查制度在规范司法解释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这不仅在于备案审查制度本身就存在功能不足的问题,而且在于针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所独有的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在积极回应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完善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制度框架下,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备案审查基本原则,确立个案救济中司法解释审查的制度渠道,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