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破产中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程度过高,致使重整程序或清算程序中适用强制性的信息披露程序,易对破产人的个人信息权造成损害。准确界定公布敏感信息的范围,公权力机关须遵循透明度原则、比例原则,使破产人的个人信息权至少应受到“最低限度”的保护。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之中,既要将透明度原嵌入个人隐私专员、信息披露预先协商、破产人信用评价系统等制度之中,又要通过强化诸部门法的体系化协调,还要注重将比例原则嵌入信息披露措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