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公司法正在进行150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改,其中最突出的修改是“首先考虑小公司”:公司法所作的制度安排应围绕小公司来展开,对大公司采取例外适用,在决策程序、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等方面实行大小公司区分立法。在我国的公司法研究中,也一直存在过分关注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公司,忽视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小公司的情况,表现在立法上则忽视二者的差异,制度混同情况比较突出,后者的制度设计依附于前者,已不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否公开募集资本是大小公司制度差异的根源,我们应借鉴英国公司法的修改,从大小公司制度差异的角度完善我国公司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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