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育成本分担问题在民法上不容忽视。在多元成本分担模式下,从家庭外部看,基于生育权以及母亲受国家保护的宪法要求,国家应当与家庭分担生育成本,在构建生育保障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在私法中提供生育成本分担规则;从家庭内部看,基于婚姻保护、男女平等以及利益均衡原则,夫妻之间应当分担生育成本,承担生育劳动的女性得向其配偶主张离婚生育补偿。后者并非《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1款中照顾女方权益原则的具体化。通过将“义务”扩大解释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但不直接产生经济价值的劳动”,使生育劳动涵摄于“等”之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1句可构成离婚生育补偿的请求权基础。离婚生育补偿原则上只能由承担生育劳动的女性在离婚时主张,且不得被重复评价。其补偿范围包括生育劳动的自身价值、所致人力资本损失及其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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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