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底某市开始出现新冠肺炎的确诊病例,2020年1月疫情爆发、扩散、蔓延,全国各地的确诊人数、疑似病例、死亡人数迅速增加。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所依据的基本法律。该法第3条属于规定调整对象的专门条款,居于法律的总则部分,采用外延式定义方法。该条规定缺陷明显,导致本次疫情防控归类"偏"、应对"迟"、出招"软"。对《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进行修改,应当坚持正视问题、依法防控和全民参与原则,并采取将修法提到议事议程、牢牢抓住修法良机、传染病分类与防控措施严格对应、选择例示型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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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