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司法报核程序作为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的配套程序,虽然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立,使其具有一定程度的“外部化”,但其实质依旧是法院内部程序。报核程序的“外部化”也为司法实践带来新的问题,上级法院频繁以下级法院未履行报核程序为由而撤销下级法院作出的裁定,上级法院的做法将面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且可能有破坏现有程序稳定性的风险。因此,对于人民法院的做法应当予以适当的调整,第一不允许上级法院仅仅以下级法院未履行报核程序为由而启动监督程序以此来撤销原裁定,第二用司法建议书代替裁定书,第三加强法官纪律责任监督,以此维护程序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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