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战后日本自民党长期执政的背景下,由自民党主导通过的裁判员制度,既是自我统治的手段,也是培养自我统治主体的场所;既能为日本刑事司法制度寻找合法性根据,又能为专业性与主权性的对立寻找解决办法。通过裁判员制度,国民改变了此前只能从外部批判刑事审判,或仅通过立法施加影响的局面,被更直接地定位为刑事政策担当者。而在这个过程中,有必要区分裁判员的"法理性"与"法感情",并据此调整法解释的理念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