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环境责任概念的确立与拓展既是环境资源危机凸显和环保运动渐次兴起的必然结果,更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之意。政府环境责任多在法学、政治学与伦理学层面得以论证展开;在概念界定上,法学层面的政府环境责任无论是政府环境责任主体,还是政府环境责任性质、范围均混沌不明。概念意义上的政府环境责任应指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环境保护领域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范围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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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