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常意义上,我国的主流刑法论常常将四要件理论概括为罪责刑模式理论,探求这其中的原因,无非是由于四要件理论对"刑事责任"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着差别。相比较之下,"罪责模式"理论赋予了"刑事责任"犯罪论机能,而且还将其纳入到犯罪构成体系之中。由此可见,笔者在本文中着重围绕着刑法教义学视阈下的犯罪构成理论审视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极具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