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要违反了告知说明的义务,就认定其有过失。这一做法不合理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医疗机构没有告知时,患者没有同意的医疗行为如果符合无因管理要件,可阻却其违法性,而患者明确表示同意的,则因双重同意而阻却该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患者虽同意,但却是基于医师的不真实说明或不完全说明的,患者的同意不是当然无效,而是可以依《合同法》享有的撤销权决定该同意是否有效,进而决定医疗机构是否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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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乡医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