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留置是监察机关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唯一措施。它对传统的逮捕和"两规"措施进行了效果上的取代,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效率调查的需求。然而在《监察法》所设置的部分留置规则中,法治进阶存在着不完全性,进而极易导致其在现实法律应用中出现矛盾。基于此,需要以程序自然法为原则来指导《监察法》法治化规则体系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