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身份盗窃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应当运用刑法予以规制。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为其设置专门罪名,而是通过对其预备行为与后续行为的禁止来实现对身份盗窃的间接规制。并且相关规范在行为的内容、主体、对象以及主观方面等要素的规定上存在严重的不足,无法满足规制的需要。而美国联邦及所属州和地区却通过不同模式的制定法为我们展现了运用刑法对身份盗窃进行直接规制的可能。这些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两类模式各有优劣。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索分析了我国完善身份盗窃刑法规制的途径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