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适用失灵与理论研究阙如使“赋予刑事指导案例刚性效力”的议题应运而生。刑事指导案例的刚性效力,是指最高司法机关所公布的刑事指导案例对司法人员具有一种内在的约束力,违背刑事指导案例作出裁决,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应当参照”的规范表述难以表达我国刑事指导案例已经具备刚性效力的司法属性,而刚性效力的内外表现应从司法人员的内心束缚以及法律后果的外在制约两方面进行剖解。我国刑事指导案例能够有效地被赋予刚性效力,根源在于其具有立法和司法的双重正当性根基。刑事指导案例刚性效力的路径架构可从理念遵循以及体系构造两大维度展开,包括协同制定刑事指导案例、固守公平正义理念和遵循适时性原则的三大理念遵循,以及英美判例制度之移植、作为司法裁决之依据和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三大体系构造。其中,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方式是三大体系构造路径中的最佳抉择,其他两大体系构造因与我国本土实情或司法裁判推理模式不符而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