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形式主义肇始于古罗马,它非学术流派或法律分支,而是一种凸显逻辑作用的法律思想。经过中世纪其斯多葛学派的影响、十八世纪欧洲法典化运动以及十九世纪分析法学的发展,使法律形式主义日臻完善。但法律形式主义过于强调逻辑,从而使之遭受到丧失自身自治性的危机,上世纪上半叶勃兴的法律现实主义对传统法律形式主义发动尖锐的批判,它的兴起让法官们不得不重新审慎考量裁决与现实世界间的联系。法律现实主义从反面对传统法律方法提出质疑与拷问,倡导法律方法必须把社会利益的衡量引入到规范的法律论证当中,用正当程序使法律论证成为法学研究的新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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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