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民间借贷在生产生活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民间借贷存在准熟人社会领域,具有相对独立性、封闭性的特质。民间借贷的行为主要有四大类,分别为个人之间由于生活困难而借款、投资性融资、投机性融资以及庞氏融资。针对民间借贷的这些行为,本文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通过完善有关立法,加强民间借贷的自律监管,体现为以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自律监管和社群内自我监督为主,以正规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最后要把民间借贷放在阳光下运行,但必须适当运作。

  • 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