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的继承制度主要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在吸收了前代经验的同时,变得更加严密完备和创新。传统法律中家庭财产的法定继承是以男性为中心、以均分为原则,而将女性排除在外。女子的继承权在唐代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虽然在儒家纲常思想之下会受到法律和习俗的限制甚至剥夺,但在室女、出嫁女、寡妻妾在法律以及法律习惯上仍可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这体现出唐朝立法者在确认传统家庭的财产权利关系时,对于法律原理与制定法及法律习惯之间冲突的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