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的协调联动被认为是推动环境审判、提升环境法律实施效率的重要保障。本文试图超越以往仅针对环境刑事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两法衔接"问题,全面地观察司法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互动关系,并由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出发,深入剖析二部门在协调联动上存在的障碍,即由于权力行使的结构性矛盾、职权行使的行为理念和机制冲突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二者的沟通配合不畅。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协调联动障碍的基本思路,即通过技术手段减少信息不对称,通过规则建立和机构设置减少行为理念和机制冲突。但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在互动中的协调冲突不可能完全消除,其根源于权力分配、机制体制等方面的制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