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在呼叫上的天然优势毋庸置疑,缺乏显著性(以下简称缺显)的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问题业内早有讨论,《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改变了由缺乏显著特征文字部分和图形相对独立组成的商标显著性判断规则,明确将其列为缺显情形,并对其例外情形规定了审查意见书程序。[1]而该种情形在2016年《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下简称2016年《标准》)中被认为具有显著性,甚至在《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仍未修改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