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文义解释来看其例外范围尚不明确,撤销权的行使不能仅关注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因素,应该细化此条规定中的可撤销行为以及受益行为,将管理人撤销权真正落到实处。本文以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为切入点,通过简要分析破产撤销权的法律内涵以及32条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发挥破产撤销权的真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