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重要的人身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定义,但未明确侵权判断标准,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现行的两种侵权判断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认为采取相对主观标准不仅能够实现保证作者与作品思想感情同一性的立法价值,而且符合利益衡量原则,在我国文化市场快速发展的现阶段更有利于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