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罚款权不属于司法权而是行政权,是处罚权而非强制权。因此,法院罚款行为应适用行政处罚法,遵循处罚法定原则,适用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和听证程序。司法权威应融于一国整体的法秩序之中,作为名义上的司法权,法院的罚款权应当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理平衡。所谓司法优位是相对的,如果说在司法诉讼中行政机关要服从司法秩序,那么同样在行政执法中司法机关也无权超越行政法秩序。虽然行政机关在司法机关的执行案件中负有"协助"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性而只是司法机关的辅助机关。鉴于法院司法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粗疏、救济功能缺失,因此当下对其规制只能援用行政立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