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时期龙泉县的民事诉讼庭审记录经历了三次变化。第一次由传统供词演变为供词形式的讯问笔录,传统的调解型审判模式由此演变为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第二次是讯问笔录脱离了供词形式,但审判官可以依职权采用当事人主义原则及言词辩论程序;第三次由讯问笔录变为言词辩论笔录,庭审也严格采用言词辩论程序,但当事人一般不具备独立陈述与辩论的能力,需要根据审判官的问题提示完成言词辩论,因此言词辩论笔录的内容多为审判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问答,形式上类似讯问笔录。庭审记录的演变呈现出传统与现代的过渡、层叠、互嵌等复杂关系,或为构建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互嵌理论提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