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电子证据的概念入手,通过探讨其内涵与外延,分析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的逻辑关联性。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论证了信息系统是建立在一整套规则体系下的信息表示系统这一内在本质。作为人类发明创造物的客观存在的信息系统,在司法领域扮演着"沉默的现场知情人"的角色,天然地服务于侦查工作。而电子证据的科学性,正在基于对信息系统规则体系下的数据含义的"解读",这种"解读"也正是目前有关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制度所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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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